规范农村自建房!河南发文!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与《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以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
在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方面,《办法》指出,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人员信息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完工后,村民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人、施工方、技术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对村民申请自建住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高度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用地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村民申请自建住房选址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 农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政府批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住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代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