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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16条实施意见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2021年10月12日15:46 

广东发布16条实施意见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广东发布16条实施意见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粤财采购〔2021〕7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20〕357号)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

(一)进一步降低参与门槛。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行“信用+承诺”入驻制。电子卖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入场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简化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材料要求,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通过申请即可开通广东政采智慧云平台相关操作权限,不需要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禁止事项,严禁采购各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清理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预算单位持续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集中公开。要定期清理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对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

二、进一步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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