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竞价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需求及程序等内容,并就电子竞价当事人、电子竞价需求、电子竞价程序、履约管理、违约责任等单列章节作出系统规定,较之2020年4月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有多项调整。
《管理办法》明确,其所称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电子竞价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程序合规、讲求绩效的原则。
关于电子竞价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需求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售后服务要求、采购产品需求清单等。电子竞价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管理制度,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需求表述应当含义准确完整、标准清晰规范、逻辑严谨合理,不得包含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技术需求中不得包含商务条款。不得将规模及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条款设置为采购需求。
电子竞价需求原则上须填写三个(含)以上同一档次的参考品牌和型号,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按单一品牌方式进行电子竞价采购:(一)因货物技术唯一性只能选择唯一品牌产品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兼容要求,需要添购同一品牌产品、指定配件或耗材的。拟采购单一品牌产品的,采购人需上传单一品牌采购申请函。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竞价程序、履约管理要求及采购人、供应商的违约情形与处罚措施。根据《管理办法》,订单履约过程中出现纠纷的,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在线向国采中心提出协调申请,或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解决。在一个年度内,两个以上不同采购人对同一供应商发出纠纷协调申请的,国采中心将暂时冻结该供应商电子竞价权限,直至纠纷解决。
附《管理办法》原文
关于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机采〔2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