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8〕51号》。其中明确给出: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注意,《通知》明确,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其中:400万元以上执行《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文件原文: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级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集采目录以内且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要求,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