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有咱估计金额,工程清单没有暂估价金额,投标报价也没有暂估价金额。怎么办?
一个房间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有电梯暂估价金额,工程量清单没有暂估价金额,投标报价也没有暂估价金额。评标时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工程施工后才发现。现中标人和招标人出现纠纷争议:中标价是否包含电梯暂估价金额?电梯造价结算是否应在中标价外计算?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亿诚建设引用招投标协会专家的解释来回答这个问题:暂估价是指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待在合同执行阶段一旦发生暂估价项目时,该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时,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发包人协商,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或供应商;如果达不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时,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议价(属于材料或设备)或者按合同规定的表更计价处理(属于专业工程项目)。这些规定请参照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5变更15.8暂估价。
依据上述说明并结合你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招标控制价只是在招标阶段告知投标人此项目的投标最高限制的价格,以防投标人标价超过而被否定起投标。除此作用外,在地域此价格的情况下,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再有任何控制和作用。
2.暂估价不是由投标人报价,而是在招标阶段由招标人给定一个固定价,这个价格投标人是不能改动的,而是在合同执行阶段定价,因此也无须由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报价。因此以暂估价项目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或附表中,均由招标人列进价格,投标人不能调包和更改。如果在工程量清单中或附表中未列暂估价,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中也不应该包括暂估价项目价格。
3.在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附表中未列暂估价项目和价格时,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是不包括暂估价项目费用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实施时电梯设备属于变更,应按合同中规定的饿变更计价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解决,所反生的各种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