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写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在北京发布。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科技项目大部分都已经纳入必须招标的范围,对于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的经济效益、减少腐败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招标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项目金额较大、项目实施周期充裕、采购需求明确的采购项目。因此,《招标投标法》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项目性质、项目金额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对于企业生产中采购周期短、采购形式灵活的生产原材料和小额的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项目如何规范采购,一直以来没有指导性文件。随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的颁布实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进一步缩小,上述问题愈加突出,业内迫切需要一部指导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人自主进行采购的采购操作规范。
因此,为提升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特点和交易习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制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规范》编制工作于2016年5月启动,历时两年。12家单位参加了编制,33家单位为《规范》编制给予了支持,先后有45名专家参与了编制和审核工作。《规范》作为行业自律推荐性服务规范,旨在规范实施和评价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工作,引导行业适应新时代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工作需要,促进行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
一是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使用非政府预算资金的企业采购人提供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也适用于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
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可不招标或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可采用本规范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
五种采购方式及其特点
01、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非招标方式采购中最常用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是采购人与两个以上供应商同时进行谈判,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采购的程序类似于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为了避免与政府采购程序发生混淆,我们不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名称。实际上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名称中“竞争性”的表述是一个多余的用词,用谈判采购更可以反映采购方式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