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某市财政部门近日接收了一份由4家供应商联合署名的投诉书。经查得知,这4家供应商并非联合体。4家供应商委托其中1家供应商对同一事项进行质疑和投诉,其他3家供应商均盖章签字作出联名。这4家供应商首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发起了质疑,并对答复结果表示不满,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此案例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不是联合体的供应商能不能联名质疑和投诉?第二个问题是,在已完成联名质疑答复的情况下,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
针对第一个问题,有专家表示,质疑是投诉的前提条件,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是合法的,但4家独立投标的供应商采用联名的方式去质疑和投诉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先质疑后投诉是合法的。但从投标行为上看,这4家供应商并非联合体,政府采购的各环节须是独立行为,不应该联名对一项事项进行操作。再根据94号令第八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但是这里的委托应该理解为一家供应商对其代理人的委托,而非多家供应商对其中一家的委托。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当4家供应商联名已完成了质疑答复,财政部门接到联名投诉时该如何处理呢?针对此难题,以下几个省的监管部门纷纷献出“锦囊妙计”。
据东部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这种情况他们从来没有遇到过,如果遇到了,还是采取分割的方法。尽管这几家供应商完成了质疑答复,但是在投诉环节还是坚持“1对1”的处理,即,将4家的联合投诉分割成单独的投诉事件,分别受理、分别答复。除此,案例中4家供应商就一项事件进行了联名,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存在串标围标嫌疑的,财政部门应慎重处理。
“如果遇到了这种情况,我们将采取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将已进入错误程序的质疑答复打回、不予受理,这主要依据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内容,此条规定强调的是‘供应商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害’,点明了独立性。第二种方法是,我们会让出具质疑答复的相关部门分别向4家供应商重新出具4份质疑答复,投诉人再分别递交4份单独的投诉材料,财政部分单独受理这4份投诉,决不能将因上一环节的错误延续到下一环节里。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对负责质疑答复的单位所造成的过失行为进行追责。”华北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华中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则表示,非常认同上述该省的做法。但如果采取了第二种方法,其实没必要去重新出具4份质疑答复书,也可以让4家供应商拿着这1份出具好的质疑答复书去单独提交投诉材料,也就是说,4家供应商可以将质疑答复和投诉材料附在一起提交,但质疑答复为1份,投诉材料则是单独的4份。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时也将会按照4个单独的投诉事件进行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监管部门能够将上一环节的错误扭转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让我们暂时搁置此案例对与错的讨论,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延伸出另外一个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在一些操作细节上的规定是欠缺的,进而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如果质疑环节真的出现问题,财政部门如何操作呢?94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这三种情形之一,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但以上三种情形主要针对质疑答复时间、内容、配合财政部门三方面作出的规定,而程序上的追责仍是缺失的。
“质疑环节出现的错误事项不能只是停在扭转层面,而是亟需一套相关的处罚机制和配套的法律规定。”有专家对此表示,质疑和投诉机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效率,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走向顺畅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