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本通知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我省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定标规则不得排斥民营企业。 · 除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外,不得将其他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或加分项要求。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保证工程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任何领导干部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干预招标活动。招标人发现领导干部通过上述形式说情打招呼,应当按照《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予以记录。招标人也不得通过向上级请示、召开会议等方式,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投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