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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满劳务报酬的思考

2019年08月16日15:41 

评标专家因劳务报酬低不愿意参加评标或者在评标现场要求提高劳务报酬现象在全国比较普遍。虽然各地制定了统一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实际项目中也是按照标准来执行的,但是遇到专家要求提高劳务报酬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不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往往会忍气吞声,在索要的额外费用可以承受的情况下满足评标专家的要求,专家正是抓住这一点,屡屡违规,采购代理机构的利润空间被压缩,甚至赔本赚吆喝。

让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看看业内人士怎么说。

采购代理机构

案例情况分析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一政府采购(保洁及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五位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长谈评标费用。评标结束后,五位评标专家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支付的评标费和路费不合理(认为金额低),在评标室大吵大闹并扣下代理机构的电脑和评标报告。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时和省评标专家库联系,协商沟通解决办法。评标专家之一的张某代表其他四位评标专家表达了不满意评标费用的诉求,该诉求未得到省评标专家库的支持。

由于五位评标专家的疏忽,导致评标结果错误(评标结果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无法公示),该项目需要复审。在复审环节中,代理机构多次联系五位评标专家沟通复审时间,在联系张某评委时,该评委找各种理由不参加复审,最终复审的评标专家只有四位。为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严肃评标纪律,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规定,研究决定:对张某评委扣40分,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对其他四位评委分别扣25分、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

案例思考

存在不良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的危害

上述案例中由于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进而导致评标结果错误,并在该项目复审环节中,其中一位评标专家又以各种理由拒不参加复审,这是造成此次评标专家受到处罚的关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评标专家的这种不良行为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招标时间和成本,其拒绝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中的工作,表明其已经完全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应有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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