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其中,第五章共九条,全部为责任追究内容,对何种情况应当问责,何种情况应从重问责,那些情况将依法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的条文尤其引人关注。
该规定已于4月8日起开始执行。
责任追究:
何种情形应当问责?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