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动态 对新评《PPP条例》建议(三):准确区分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公司的主体地位

对新评《PPP条例》建议(三):准确区分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公司的主体地位

2017年09月28日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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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咨询公司

准确区分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公司的主体地位

根据我们为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绝大多数PPP项目都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目前《PPP条例》第14条“合作项目协议可以由政府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署,也可以由政府实施机构与专门负责实施合作项目的公司(即项目公司)签订”的规定,也明确了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实施主体的合法地位。

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PPP项目时,项目公司为PPP项目中的建设单位,享有、承担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获得PPP项目的回报。社会资本方只履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融资、股权移交等义务,享有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有关权利,通过项目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获得收益。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方的主体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PPP条例》应当准确区分两者的主体地位,界定两者的权利义务。

遗憾的是,《PPP条例》未能准确区分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公司的角色定位。如第三、四章有关PPP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的条文中,条例仍以社会资本方作为PPP项目的唯一实施主体。尽管《PPP条例》第18、24、26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确实只能由社会资本方享有、承担,但其他有关条款在为社会资本方赋予权利、设定义务时,应将项目公司作为主体之一,通过“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的方式明确项目公司在PPP项目中具有同等重要的角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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