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工程监理制度必须改革的缘由:
1、工程监理行业产生的基础与目前的市场情况已发生根本变化(大部分业主从不专业的变成专业的);
2、监理所面临的“一仆二主”问题加剧了行业的口碑下降(违背了商业伦理,业主被迫出钱但监理同时在帮政府做事);
3、政府和社会对监理的期望与监理合约对监理的要求相左(合约要求监理是为业主服务,而政府和社会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
4、质量责任偏位(业主本身应是建筑工程的生产商,但现在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却落在监理和施工单位身上)
二、改革的好处:
1、有利于理顺工程咨询行业的市场供求关系(真正实现按市场需求配置,有利于提升服务品质,做不到顾客需求就只有灭失);
2、有利于改“一仆二主”模式为分别委托模式,实现真正的有偿技术咨询服务模式(政府不再享有免费的午餐,只能通过购买服务来实现协管);
3、有利于质量、安全责任的归位(质量责任永远应该属于“生产厂商”,对于质量和安全责任的实现业主可以通过委托或合约等模式再往下分解);
4、有利于监理行业的长久发展及地位提升(监理企业不再是被迫委托,而是顾客真心需要,才能真正回归工程咨询的定位,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