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动态 从招投标行业视角看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招标代理机构何去何从?

从招投标行业视角看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招标代理机构何去何从?

2019年10月25日09:56 

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说明目前我国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条例》将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从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面提出了要求。

小编从招投标行业视角,看看《条例》提到了哪些相关的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

1、保护市场主体,破除不合理门槛

《条例》第十三条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等限制或者排斥市场主体就是在强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要破除不合理门槛。其实,早前印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便已对此行为进行约束,如:《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提到,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也提到,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此可看出,破除不合理门槛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一直以来强调的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隐形歧视,如对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含分子公司)、规模条件进行限定。因此,此次出台的政策属于重复之前的规定,并从法规层面再次强调,但小编认为,确保这些规范要求真正落到实处更为关键。

2、放宽市场准入

《条例》第二十条提到,“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放宽准入更有利于加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从政府采购的角度来看,放宽准入也是意味着强调中小企业应平等的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中。近年来,各大省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纷纷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安徽、宁夏、福建、湖南、湖北等均提到政府采购不得限定供应商的规模大小和企业的所有制类别等,那之后国家是否也可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呢?

3、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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