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获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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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振民间资本投资信心,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PPP模式在快速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包括合作项目范围有泛化倾向、实施不够规范、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存在“政出多门”等。
“PPP立法在我国很有必要。与许多发达国家不同,我国PPP相关政策繁多,但效力层级低,存在相互冲突、模糊不清等问题,同时项目的规范性、各方契约精神还需进一步加强。通过立法,可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尤其是增强民间资本投资信心、消除其后顾之忧,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吉富星认为。
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立法工作进度,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此项立法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了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着力规范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应当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并明确规定了合作项目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彭程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国务院建立PPP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PPP项目合作中的重大问题,这样从源头上避免了政出多门的现象;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监管范围,为今后PPP项目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PPP立法不仅对社会资本是一种保障,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同样是一种合法权益的保障。目前,应加快PPP条例正式出台,采取框架性立法、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不宜约定过细过死。”吉富星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