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某设备招标项目,开标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并依法向财政局提起投诉。
该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事项称,中标供应商在投标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局在依法处理过程中,向中标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中标供应商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及提供佐证材料。
几天后,中标供应商书面来函称决定放弃中标。投诉供应商撤回了投诉。经查,中标供应商的确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于是财政局依法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依法认定该项目中标无效。
但财政局是否同时对该项目的采购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存在不同的争论。
观点一: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决定是否存在合格中标候选供应商,决定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决定是否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观点二:财政局依法只能认定项目中标无效,不应当直接对采购结果做出决定,采购结果的决定权依法由采购人行使,财政局仅可以要求采购人依法对采购结果作出决定而不应当代替采购人作出决定。
经过讨论,大家都认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确是采购人的权利,不应当由财政局来确定中标供应商。
但对于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时,财政局是否有权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仍然没有统一的意见和结论。
那么,财政部门是否有权决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