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一批照明路灯设备项目,投标人报名时间截至6月15日结束,7月4日举行开标。当天供应商A公司没有参加投标,7月7日,供应商A公司直接将投诉函发至纪委监察部门。投诉函内容如下:
1.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厂家,还需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不接联合体投标,有排斥其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2.此项目要求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提前知晓投标单位数量。
3.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只有三家且注册地全部为江苏省,投标报价接近招标控制价,有涉嫌围标串标行为。
恳请纪委监察部门明查。
纪委监察部门将此投诉函转交财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问题引出
供应商将投诉函直接寄给纪委监察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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