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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条款中要求:业绩证明材料须加盖委托委托单位公章。评审时,有一个供应商填写的业绩委托单位是某市行政管理局,而该业绩证明资料里加盖的公章则是该行政管理局 下属的某科室。评审专家对该业绩不予认可,理由是委托单位与加盖公章的不是统一的主体。目前该供应商以就此事提出质疑。请问,该意见是否合理?
张志军:个人倾向于认同评审专家的认定意见。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委托单位的意见,投标人提交的是该委托单位下设机构的公章,而不是委托单位自己的公章。从严格意义上看,下设机构的意见不能代替委托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