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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提醒:选择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以后这些地方更要注意!

2019年09月11日08:54 

近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而需要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

作为专业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中,有这些地方值得采购人关注:

采购代理机构

1、被规定的对象不仅是国家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的第二条列明了其适用范围,其中,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大型企业的采购也被纳入办法管理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政府机关、国有大型企业外,大型民营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支付款项的,也应当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

2、大型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

第四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这一条规定所指的优势地位,是指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过程中,大型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具有依赖性。同时,办法规定,大企业如果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和迟延付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小编的理解,以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了付款条件,也要格外注意是否涉嫌违反本条规定。

3、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九条【付款期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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