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人员一般包含在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和程序中的采购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等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各个环节和程序中的负责人和具体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劳动关系不仅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包含实际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一定就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而是指实际上控制公司的股东和实际上控制公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