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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开评标不可忽视的要点

2019年11月13日09:4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条明确,开标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第四十五条详细列明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具体职责。笔者拟结合自己学习87号令的体会,与业内同仁探讨代理机构在开评标组织工作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政府采购

1、拒收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参加投标,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停止签到、接收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拒收。

2、如实记录开标现场异常情况

87号令第三十九条明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其第四十一条明确,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而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可当场反映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由开标现场记录人员如实记录。

3、把好样品接收和保存关

如果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指定地点接收投标样品,在接收的同时,对样品进行编号,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递交的样品不予接收。此外,样品的接收登记、评审、封样,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评标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及时准确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代理机构应交采购人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依据。

4、与采购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实践中,代理机构如果自身能力有限,可在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明确,资格性审查由采购人负责,代理机构做好现场服务工作。采购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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