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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可否要求质疑供应商补正质疑函?

2018年06月22日10:46 

案情回放

A采购代理机构对某局物业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经评标委员会推荐和采购人确认,B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项目结束后,C公司向A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提出怀疑B公司的人员工资报价低于最低工资水平。A采购代理机构询问C公司从何处得知此情况,C公司声称是在供应商等候区“听见”B公司的投标代表说的,除此以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A采购代理机构斟酌再三后,向C公司出具了《质疑函补正通知书》:“经审查,你单位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请你单位对质疑事项证明材料进行补正后在质疑有效期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C公司无从获得证明材料,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经审查,发现C公司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于是告知C公司投诉不予受理。

C公司质疑、投诉均未受理,只得以信访函的方式向财政部门反映该问题。财政部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和A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向C公司发出《调查情况说明》,说明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不存在C公司反映的违法问题,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C公司不服当地财政部门作出的《调查情况说明》,向其上一级财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级财政部门复议后认为:C公司提出书面质疑,符合法定期限规定,属于有效质疑。A采购代理机构虽要求C公司补正质疑材料,且C公司未在质疑有效期内重新提交质疑函,但并不免除A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义务。因此,责令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问题提出

可否要求质疑供应商补正质疑函?

政府采购

专家点评

1、要求补正质疑函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相符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从法律条文可知,关于质疑的受理条件只有“七个工作日”和“书面”两项要求。其中,“七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是保护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益的同时,也考虑维护采购人的权益,保证项目的采购效率,督促供应商尽快行使质疑权利。除此以外,质疑应该是没有其它明确的限制条件的。“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是供应商主观的认识,并不要求其权益经证实受到损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个人认为只能排除关于“废标结果”的质疑,其它的各项内容,包括专家评审有误、其它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事项,都可以归纳其中。因此,满足了“七个工作日”、“书面”这些条件之后,质疑就应是供应商当然的救济权利。相对应的,采购人和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就应承担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的义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采购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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