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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都有哪些?

2019年06月14日10:33 

很多招标采购项目都少不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身影,那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行为都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采购代理机构

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与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八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均有相关规定。

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还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此外,87号令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87号令第十二条指出,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当合法合规

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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