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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能否不说废标原因?

2019年08月14日09:41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就采购人所需的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2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3月2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3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S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中标公告公布后,同样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H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H公司在书面质疑中称,S公司所投产品只有4项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余技术指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怎能成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给H公司书面答复称会依法处理,但未对S公司质疑的内容作出正面回应。S公司对答复不满,决定提起投诉。但S公司还未来得及向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书,再次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第二次答复中表示,该项目将做废标处理,但未明确废标原因。次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称组织评标委员会复审后认为原中标结果无效,将择日重新组织招标。

3月28日,H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H公司的投诉事项有两方面:一是原中标候选人S公司所投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却中标,说明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有问题;二是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明确,对质疑诉求未做正面回应,在第二次答复时也没有明确废标原因,要求当地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经调查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主要参考了S公司的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且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存在瑕疵,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代理机构

问题引出

1.哪些情形下可以重新组织原评标文员会进行复审?

2.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做好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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