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的工程咨询单位,还能参加该项目的设计投标吗?
讲解: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应当回避该项目后续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第三款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该条款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产生利益冲突,进而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但因该条款的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且未列举投标人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因此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为进一步细化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认定标准,国家配套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投标人须知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