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招标活动中,有时会遇到招标人要求采用不含增值税价格进行评标的情况,对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着不同的看法。近期,某大型国企招标管理部门召集下属的5家招标代理机构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讨论。
观点1:投标人报含税价格,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税则规定核算不含税价格
A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应采用投标人报含税价格,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税则规定的相应增值税率进行核算,以核算后的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
具体办法为:如投标人在招标项目项下的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如投标人在招标项目项下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销售行为为混合销售,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投标人应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报价,其他投标人按照销售服务的相应增值税税率进行报价。
观点2:投标人报含税价格及税率,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报税率核算不含税价格
B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应采用投标人报含税价格,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报税率进行核算,以核算后的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
观点3:投标人报不含税价格,以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
C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既然存在不含税价格核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规定投标人报不含税价格直接评标最为直接。
观点4:投标人报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以不含税价格进行评标
D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价格应为含税价格,但可以让投标人报不含税价格用于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