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没有对串标情形作具体的细化规定。因此,上述规定的确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激励有效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整肃政府采购工作领域的秩序、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上述规定是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专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自我行为约束于法律的“笼子”内。另一方面,根据87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及使用财政资金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关,不要把串标行为的认定工作归于评标委员会一方,使串标这一“毒瘤”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同时,如果明知是串标视而不作为,从法理上可以认定为共犯,亦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这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生活中常听到学生考试作弊的笑话,比如有的同学抄人家的卷子,不仅把答案抄上,也把人家的姓名、学号抄上了,像这样的靠抄袭他人卷面获得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终归只能判作零分。
投标文件出现类似的现象并非没有。目前,家族企业多于牛毛,父母、夫妻、兄弟、叔叔、伯伯、三姑六姨亲戚等等为数众多的家族企业遍地开花,他们或依托父母的母公司借鸡生蛋,繁衍出数个子公司,并组成一个个投标集团,只要有一个子公司中标就是成功。因此在做投标文件时,他们很容易忽略一个基本事实,就是投标文件必须是单个或者独立的法律文本,而不是拿着相同的投标文件去投同一个项目。
怎么认定投标文件是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呢?方法很简单,主要是把握好“三看”:一是看实体,看技术参数、品牌型号等是否相同;二是看内容,看投标文件内容编排和文字阐述是否相同;三是看签名和盖章,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和公司印章是否相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多相同的投标文件只要稍加注意,便可以判断出串标与否。打一个小比方,看一看投标文件的装璜便心中有数了。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政府采购是一个巨大的细分市场,且年采购规模和体量越来越大,因此总有一些供应商为提高中标率,想方设法搞一些串标围标的“小动作”。笔者就亲身经历过一个案例:
一次采购一批防洪抢险设备,A公司的投标委托授权人同时又是B公司的投标委托授权人,C公司就此举报到工商行政部门,A、B两家公司均不承认。经过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发现该委托授权人确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员工(有社保记录、工资单等为证),像这样一个身兼数职赚取报酬的现象并不鲜见。
另外,一个公司为多个公司办理投标事宜的现象也经常遇到,如A公司代B公司递交投标文件,这个看似寻常的现象,其实蕴藏着串标的基因在内,试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什么比投标文件还重要,难道可以让人代替行事吗?只要冷静地反过来想一想,立马便可以知道其中的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