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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政府采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9年04月04日11:46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政府采购

另外,通知还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作出明确:

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不得拒收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提前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条件。

采购代理机构

据悉,该通知的印发旨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浙江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早在今年初湖北省就发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从政策上来看,逐渐停止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已是大势所趋。

对于政府取消投标保证金,除了为企业减负的要求外,还有一部分原因是保证金制度的执行较为混乱。例如,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形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而在业务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拒绝供应商以保函形式递交保证金、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甚至出现资金挪用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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