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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这些政采新规将实施!

2018年03月01日09:26 

财政部门在收到合格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明天起,又有一批政府采购新法新规在全国实施。这些新规将伴随着春风,影响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全国性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供应商依法维权,权责对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投诉处理,质疑和投诉并重,确定了采购人为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了财政部门在收到合格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还对开评标的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库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将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财政部将于3月1日前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

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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