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公司:这五类造价工程合同属无效
在建筑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以下5种情况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越级承包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4.非法转包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5.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下一篇: 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报建流程... 上一篇: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
相关资讯
- 西安市住建局通报2023年度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 水利部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福建: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 重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率下浮计价模式的造价控制难点分析
- EPC模式在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探索与实践
- 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造价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 四川: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
同类文章排行
- 广西: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市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场检验参考指南
-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