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21〕1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逐步构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以公开促监管”的机制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5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逐步构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以下统称“参与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为信息公开,是指对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行为进行记录、汇总、公开,是对其参与政府采购情况表现的综合反映。
第四条 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行为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进行信息记录、汇总和公开。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行为信息公开指标体系(见附件1—4),并根据财政部相关管理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为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对参与主体的行为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指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
第九条 行为信息公开指标体系将嵌入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审计或巡视检查等法定处理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内予以记录,并根据变动情况实时调整。
第十条 行为信息公开采用情形累加形式,记录各参与主体的相应行为。公开信息不计成绩,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行为信息公开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由省财政厅汇总各级财政部门的记录信息,形成参与主体的行为信息公开总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行为公开信息应用
第十二条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建立“行为信息公开”专区,及时公开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信息。
第十三条 各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时效期将根据具体指标作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鼓励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书面推荐供应商、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时,主动查询、参考行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对公开时效期内未出现过违法违规记录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给予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提高资金支付比例等优惠措施。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以行为公开信息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或中标、成交条件,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各参与主体对行为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向作出信息记录的财政部门申请核实,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实存在错误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任意扩大行为公开信息使用范围,限制相关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在行为信息公开过程中,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化系统开发和运维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篡改、删除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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