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昨日,山东省住建厅再次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意见建议。
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质量提升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市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个人于2023年12月8日前反馈意见及建议,并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于我们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王鹏、贾克强,联系电话:0531-51765321,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现场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关键岗位、工序、节点的质量控制,推进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若干加强措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巡查、抽查中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的,应下达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一、加强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一)施工现场建设(开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应经企业法人代表书面授权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到岗履职,无故不得更换,数量与工程规模匹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均应具备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注册师资格。
监理(全过程咨询)单位项目人员配备应满足《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鲁建质安函〔2023〕6号)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监理责任,专业配套,严格到岗履职,项目监理机构更换监理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不符合要求的,整改期间由项目部上级部门承担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前期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核查、整改,整改期一般不应超过7天。
(二)施工(方案)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动态调整且与现场保持一致。施工(方案)组织设计应明确关键节点举牌验收方案,提出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方案,明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三)涉及结构类型、混凝土强度、抗震钢筋代换、安装主材变更、建筑面积调整、主要功能变化、防水设防标准调整及外墙保温形式调整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纳入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发,未经授权不得替代,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参建单位应对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错漏空缺逐项予以明确并记录。构造柱的位置和数量由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根据抗震设防和规范要求,以图纸或书面形式明确。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委托的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验收应形成书面结论意见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六)新开工工程不得使用或限制使用住建部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中的材料、工艺、设备。
(七)《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新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全部执行;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未进入施工状态的项目,应按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进行设计洽商或变更;已进入施工状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当时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造假、瞒报和刻意抢工以逃避执行工程建设规范。
二、加强现场施工、检测试验管理
(八)复合(天然)地基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做承载力检验,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桩基工程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数量、内容进行桩身完整性、桩基承载力检验并符合要求,桩顶标高误差、桩身位移偏差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桩基子分部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勘察、总承包单位和桩基专业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交接验收应形成书面意见并留存影像记录。
(九)专业施工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桩基、防水、门窗、外保温、内墙砂浆抹面、精装修、幕墙等子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业分包的,施工完成后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申请验收和书面交接。
(十)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坍落度(扩展度、维勃稠度)和强度,其它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在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
交货检验试块应在混凝土罐车出料口处(未进入输送泵前)由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代表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代表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通常指入模处)随机抽取。试块留置过程实施“挂牌验收”,住宅工程每两层不少于一次留置影像资料。
(十一)施工现场应配置预拌混凝土(砂浆)坍落度(稠度)试验、试块制作模具和满足需要的标准养护室(养护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并记录使用情况,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留置不同规格尺寸混凝土试块。原则上现场留置的混凝土试块为150*150*150mm标准尺寸,预拌混凝土企业留置混凝土试块为100*100*100mm标准尺寸。
现场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或试块未有唯一性标识、标识不全、养护条件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该组试块不得作为验收依据。必要时,应对涉及的结构部位进行回弹-取芯检测。
(十二)预拌混凝土运输、浇筑过程严禁擅自加水。加强混凝土中后期养护,随时监测混凝土强度变化。混凝土结构核心区(梁与柱交接处、梁与剪力墙交接处)应按照先高后低原则浇筑,提前设置拦阻网、条形气囊等拦阻措施,低强度等级混凝土不得进入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内。出现相差两个及以上等级混浇的,由监理单位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核心区强度进行检测,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
(十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批次提供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7d、28d强度测试结论同批次提供。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含设计配合比、生产配合比、开盘鉴定、外加剂掺量和粗细骨料、外加剂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十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实验室,人员、设备、检测项目及参数应满足保障生产质量控制的要求,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提供混凝土中碱含量和氯离子含量试验报告。未设立专项实验室、实验室管理混乱不能证明或保证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测试验过程不符合要求或数据造假的,涉及的生产批次混凝土不得用于工程实体结构,已使用的应组织结构质量鉴定。
(十五)落实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装配式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外观质量、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工艺检验及性能检验报告,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当无驻厂监造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同一类型预制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1个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十六)钢筋套筒连接时灌浆应饱满、密实,其材料及连接质量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DB37/T 5019的规定,灌浆料、坐浆料和封浆料均应制作标养试件和同条件试件。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十七)装配式预制楼梯进场应全数外观质量检查(几何尺寸、预埋螺栓位置等)。安装前、就位后,均应及时对安装控制线、平台梁标高、平面定位和预埋螺栓进行校正、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对梯板预留孔洞封堵,不得切除预留螺栓或虚假插入钢筋替代。
(十八)钢结构焊接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与钢结构主材匹配。正式施工前,应进行工艺试焊。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全焊透的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一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为100%,二级焊缝探伤比例应不低于20%。
(十九)外墙保温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肢解发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保温工程),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系统。外墙装饰保温一体板在建筑物24m以下施工时锚固件数量不应少于5个/㎡,建筑物24m以上施工时锚固件数量不应少于8个/㎡,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40mm。
(二十)施工现场应设置实体质量样板进行可视化交底,产品、工艺、操作要求和质量要求与竣工状态应保持一致。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留置隐蔽前后影像资料。建筑外墙工程墙面防水层和节点防水完成后应按规范进行淋水试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蓄水、淋水或围水试验的关键环节进行全面验收。
三、加强质量保证资料管理
(二十一)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且具有可追溯性。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应定期核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情况,与工程实体施工同步,不得未取得授权而代审代签。资料弄虚作假或外包资料的,应下达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资料不得作为验收依据。
(二十二)基础分部、混凝土结构分部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要求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抽测(主要包含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同时对结构混凝土强度进行回弹检测,回弹检测不作为混凝土结构实体的强度评定结果,如结果有异,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钻芯等其他方法进行强度检测。
(二十三)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建立见证取样与送检台账和不合格报告台账,按规定配备取样、见证人员,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总监应定期核查。
(二十四)住宅工程应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防控工作的若干措施》(鲁建质监字〔2022〕4号)中的相关要求,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防渗漏、防开裂)等措施,按规定组织开展分户验收。监督机构在巡查、抽查中可进行比对性复核,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参建责任主体弄虚作假、降低工程验收标准的;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下达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十五)加强水电气暖安装各分部(工程)的质量管理。附属材料(抹灰砂浆、角钢、槽钢、螺母、用于套管的钢管、管道连接件和跨接线等)严禁使用非标产品。采暖、空调、电气(工程)各类压力试验(灌水、通水、通球试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等)应真实、有效,必要时可留取现场影像资料。
四、加强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监测)工作管理
(二十六)严禁检测(含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假检测报告不得作为验收或鉴定依据。已作为验收依据的,应对涉及的结构部位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提交设计单位审核。开展第三方质量鉴定的单位或机构,其设计能力应不低于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检测能力不低于原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能力。
(二十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总监代)不得代替总监履行必须由总监履行的(审核、签字、组织验收以及参与实名制考核等)职责。监理工作应严格落实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验收制度,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须留存影像资料。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验收不合格,应闭合整改过程并重新组织验收。总监代应负责定期核查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十八)监理人员应加强对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检测、桩基检测、沉降观测等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的现场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对违反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的做法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检测(监测)单位,整改完成前不得继续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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