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实操心得(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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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项目公司
根据上述财金[2016]91号规定,“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此外,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中规定,“……对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注入项目公司,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收益分享,但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收益权……”。
由上可知,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入股项目公司。但是,除此之外由政府出资方代表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能否作价入股项目公司呢?
根据《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规定,“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市、县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加快修订《划拨用地目录》,缩小划拨用地范围。”
根据上述财金[2016]91号、国土资规[2016]20号的约定,鼓励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所以,政府出资方代表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作价入股项目公司。
实践中,一般由政府出资方代表为PPP项目投资建设之目的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以政府方出资代表身份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办在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经由公开市场采购选择的社会资本方。在PPP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方采用期末资产无偿移交的方式退出。
当然,也有政府出资方代表对于取得的出让土地,以评估作价的方式直接入股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后期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方采取股权移交等方式退出。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价入股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来确定,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要保证政府出资方代表所占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然而,土地作价出资后,现实中会出现政府出资方代表在项目公司所占的比例超过50%的情形。所以,又要面临解决项目公司负债的问题,否则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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