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需把握的几个重点
2021年上半年,政府采购业界迎来又一重磅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围绕这一文件如何落地,笔者所在单位前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笔者就《办法》的具体落实提出几点学习心得。
首先,需明确《办法》落实的主体。
对于《办法》落实的主体,《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由此可知,《办法》落实的主体是采购人。
如果采购人不知道需求管理工作如何开展,可以向哪些当事人寻求帮助呢?
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所属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另外,《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由此可知,采购人可以向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寻求帮助。
其次,采购人需要知道哪些采购项目适用于《办法》。
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还列举了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再结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凡是政府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在采购需求调查、合同文本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对相关风险提出针对性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及重点审查方面有特别要求。
这一层面还要注意的是,采购需求管理需要落实的内容是有“清单”的。一是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需求调查书面记录(特别要求)。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购人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准备不少于3份的需求调查表,需求调查表至少要包含调查的项目名称、调查人员、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方式、调查的具体内容(如,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业绩、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
二、是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书面记录。采购人需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根据《办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中相关要求以及前期调查情况,最终形成书面资料,其中,采购需求书面资料要包含《办法》第六条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的内容,采购实施计划要包含《办法》第十三条中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的内容。
三、是提供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文本应当经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因此要求提供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要体现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定必备条款等。
四、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笔者认为,采购人在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时,要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容要体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五是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审查书面记录。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因此,采购人在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后要出具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要包含《办法》第三十条中的一般性审查内容和《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的重点审查内容。
最后,采购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来落实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一,建立内控制度。《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由此,笔者认为,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应作为采购人的内控工作来做。
第二,建立有关工作机制。结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的人员。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等相关工作均可以参照以上审查工作机制形成各自的工作机制。
综上,《办法》要想更好落地,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但很重要的一点是,采购人一定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综合《办法》的各种要求,步步落实到位,从实践中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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