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算不算重大违法记录?
招标采购活动中,联合体如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首先,这是因违法经营受到的行政处罚,是被财政部门处罚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次,这是对被处罚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财政部门处罚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被处罚人的影响远远超过了较大数额罚款。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个行政处罚的最低期限为一年,而且根据联合惩戒的要求,处罚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被处罚人一旦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在全国范围内至少一年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这对被处罚人的经营业务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某些被处罚人可能因此破产。最后,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出现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才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作出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是重大违法记录,比之更加严重的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无疑当然是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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