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科发〔2015〕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经修订已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标准号为GB/T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执行新版评价标准的时间要求。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时,工程设计完成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或者2015年3月30日以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2015年7月1日起,所有项目均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时,以竣工验收时间为节点,2016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二、新版评价标准与专项评价标准的衔接要求。已经出台了专项评价标准的,该类建筑评价时应按绿色建筑的专项评价标准。若专项评价标准有关内容与新版评价标准冲突或低于新版评价标准的,应执行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三、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的支持政策。为引导绿色建筑建设向高水平方向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对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者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信息模型等鼓励技术措施且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四、绿色建筑标识的监督管理。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应重新进行申报、评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年的有效期期满后,不得再作为办理各类工程管理手续的依据。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有效期期满后,经申报单位自愿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颁发新有效期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不受理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评价申请。
五、新版评价标准的宣贯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县、单位、个人五级联动的方式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的学习培训;要认真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绿色建筑纳入全过程管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与制度,促进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029)87235171 8721820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19日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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