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更新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家库是指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专家库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的征集、更新和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科学、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社会各方需求,提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二)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调研、立项论证、编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工作。
(三)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四)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承担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业资格,稀缺专业人才或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此限制。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和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优先推荐具有标准化管理、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工作经历的专家。
(五)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六)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1.公开征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专家,专家申请入库;2.邀请征集: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专家发出邀请函,或向有关单位发出征集函,由单位推荐专家。
(二)资格审核:核实专家入库的相关信息,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专家本人及专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以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离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直接申报。
(三)名单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异议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四)批准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批准入库后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八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对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两年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专家库的专家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专家一经入选,接受委托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时,可按自治区相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专家以个人身份客观、公正、独立对工程建设标准工作提出相关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拥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专家因本职工作原因或认为对专业技术领域不熟悉可申请不参与某项具体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程。
(二)保证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地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对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其他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入库或专项工作前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知识、标准、政策、法律知识等,并进行相应考核。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使用:
(一)标准的调研、立项论证、编制、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传贯彻和培训等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入库专家确实不能完全满足具体工作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在专家库外选择部分专家。
(二)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具体工作,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在明确专家组构成、相关要求后,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分类从满足条件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个人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学术失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在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公正性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五)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支撑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及以上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入选专家库专家名单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入库专家应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对有无发生违法违纪被处分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报告和承诺。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者更新的,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待信息确认或者更新后解冻。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息,由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在不良信息产生之日起15日内自行书面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查实存在漏报、误报的,直接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相关情况。
(二)出库公示、异议处理与批准程序参照入库公示、异议处理与批准程序执行。
(三)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七条 对专家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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