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总咨询师横空出世!
粤建市商〔2018〕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的工作安排,我厅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4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4日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
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
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2.0.4 投资人
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本指引主要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是指由投资人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本指引所指的投资人包括政府、企业、个人、混合经济体(含PPP)等。
2.0.5 承包人
是指被投资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本指引中承包人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分包商。
2.0.6 产权人
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
2.0.7 运营人
是指建设项目中受投资人或产权人委托的使用人、经营人。
2.0.8 总咨询师
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委派或投资人指定,具有相关资格和能力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总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中一个或多个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0.9 专业咨询工程师
是指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在总咨询师管理协调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相关专业咨询的专业人士。专业咨询工程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人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及相关执业人员。
2.0.10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
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简称项目管理。
2.0.11专业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由专业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专业咨询工作。
3 基本规定
3.0.1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划分为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六个阶段
3.0.2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包括:
1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策划管理、报建报批、勘察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2 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
(1)项目决策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机会研究、策划咨询、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方案比选等;
(2)勘察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详细勘察、设计方案经济比选与优化、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BIM及专项设计等;
(3)招标采购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招标策划、市场调查、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投标限价)编审、合同条款策划、招投标过程管理等;
(4)工程施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勘察及设计现场配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变更、索赔及合同争议处理,担心技术咨询,工程文件资料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等;
(5)竣工验收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策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管理、竣工结算、竣工移交、竣工决算、质量缺陷期管理等;
(6)运营维护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后评价、运营管理、项目绩效评价、设施管理、资产管理等;
(7)BIM专项咨询内容:详见附录A。
3.0.3 投资人应将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专业咨询业务整合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承担,如为联合体,应明确牵头单位,且总咨询师应有牵头单位派出;如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全部专业咨询能力的,投资人可允许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将有关专业咨询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关专业咨询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由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分包咨询单位签订分包咨询合同并提交投资人认可备案。
投资人也可按菜单模式将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专业咨询业务的一项或多项作委托给多家咨询单位分别承担,投资人与各咨询单位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应明确承担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各专业咨询的管理、协调与服务,同时投资人应明确牵头单位和其他各咨询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将工程造价列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投资人宜另选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投资跟踪审计工作。
3.0.4 投资人可在项目发起至项目开工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
3.0.5 投资人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时,应考虑成功的咨询服务要靠完全合格的人员花费足够的时间才能实现。投资人不宜强制降低咨询费用,以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能支付指派合格人员工作足够时间的费用。投资人应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完成各项咨询目标后,实现的节约成本或提高功能的增值服务价值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3.0.6 投资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建立一种公正、合理、信任的关系。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必须提出合理、客观的意见,采取符合建设项目最好结果和投资人最大利益、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咨询服务行动。投资人应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咨询服务工作给予充分的信任与支持,同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与专业水平提供服务,双方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模式。
3.0.7 投资人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并结合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自然环境因素、社会因素、投资人要求等)等要素合理确定服务酬金,在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时支付。本指引建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采取“1+N”叠加计费模式,具体计费方法详见附录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3.0.8 投资人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表现形式,成果质量与工期目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或计费方式)、变更程序等内容。委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3.0.9当投资人委托多个咨询机构共同承担大型或复杂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时,投资人可指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咨询业务主要承担单位,并应由其负责总体规划、统一标准、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咨询单位应分别按合同要求负责其所承担的具体工作。
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选择
4.1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条件
4.1.1 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项目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相关资质。
4.1.2 具有项目相适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制订详细、先进、可行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方案,鼓励采用新型咨询和管理技术提高咨询服务水平和项目价值。
4.1.3 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明确项目的总咨询师以及各专业咨询工程师,且建议配合推行专业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4.1.4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总咨询师和主要的专业咨 询工程师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提供履约保函等。
4.1.5 对入选国家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或后续新增试点名单的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建立相关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程度高的可予优先考虑,不支持选用信用评价差的企业。
4.1.6 投资人不应选择近3年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1 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2 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违法指定专业分包人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 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的;
4 因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或者因为侵犯知识产权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的;
5 承接违法项目咨询的相关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被投资人上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7 经政府纪委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行贿受贿的;
8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总咨询师的条件
4.2.1 总咨询师应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一个或多个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与项目要求相匹配的能力和类似工程经验等。
4.2.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执业信用记录良好。
4.2.3 具有承担项目咨询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等知识体系。
4.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选择方式
4.3.1 投资人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时,可采用“根据质量选择咨询服务”。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采用最合适的技术、创新的解决办法和最低的项目周期费用,为投资人提供最好的咨询服务。即投资人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时,要以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可用人力、财力资源、业务独立性、费用结构的合理性、业务公正性和质量保证体系为依据。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投资人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
4.3.2投资人可采用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公开招标是政府投资项目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主要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4.3.3 投资人应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能力、专业人员力量、项目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咨询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公场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排名,优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4.3.4 投资人在项目发起阶段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或监理资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或监理。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具有利益关系。
5 项目决策阶段
5.1 投资人职责
5.1.1 投资人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项目资料来源落实材料、初步设想方案等相关资料,供专业工程咨询师编制项目建议书,完成后,投资人对项目建议书中,建设规模、场址选择、投资估算、融资方案等内容进行确认,重点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同意后并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5.1.2专业咨询工程师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投资人对形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安全评价、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进行确认,同意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5.1.3 投资人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目标需求。
5.1.4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专业咨询工程师编制决策阶段的成果报告过程中,投资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5.2 决策阶段咨询成果及质量要求
5.2.1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要全面掌握宏观信息,根据项目预测结果并结合用地规划情况及和同类项目类比的情况,论证提出合理的建设规模,尽可能全面地勾画项目的整体构架,减少较大建设内容的遗漏。项目建议书应通过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2.2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应满足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2.3 节能评估报告应科学全面评估对投资建设项目能源利用情况,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国家现行的节能法规、标准,并通过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2.4 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应满足内容齐全、数据准确、论据充分、结论明确的要求,为决策者定方案、定项目提供依据。报告中确定的主要工程技术数据,应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确定的融资方案,应能满足项目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对投资数额、时间和币种的要求,并能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决策的需要,并通过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
5.2.5 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须符合现行的安全预评价标准、规范和导则等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安监部门的审核。
5.2.6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报告内容、格式和要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结合内审意见进行编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篇章,并通过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2.7 水土保持方案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2.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满足现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具有国土资源系统水文工程环境地质项目评审专家资格的专家对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的技术评审。
5.2.9 交通影响评价应满足现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获得《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书》等审批文件。
6 勘察设计阶段
6.1 投资人职责
6.1.1 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完成设计阶段工作,提供与设计工作相关的资料,监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设计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6.1.2 投资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专业咨询工程师编制的勘察任务书和设计任务书进行确认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任务书重新修改后再次审核,直至通过。
6.1.3 审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中涉及的重要的造价信息如概算、预算等进行确认。协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概预算进行报批。
6.2 设计阶段咨询成果及质量要求
6.2.1 勘察任务书及勘察方案等文件的编制满足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投资人的确认。
6.2.2 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2.3 初步设计完成的概算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时的造价估算,施工图设计完成是的预算不超过项目的概算。
7 招标采购阶段
7.1 投资人职责
7.1.1 投资人负责监管项目全过程承包人的招标活动,参与项目的服务事项和工程施工的合同谈判、签订、履约。
7.1.2 投资人应明确建设场地的提供时间,明确对拟建项目的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环境管理、风险控制、系统协调性和程序连续性方面的需求信息,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投资人需求分析报告及后续招标工作提供依据。
7.2 招标采购阶段咨询成果及质量要求
7.2.1 招标策划书应满足投资人需求,并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及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2.2 招标文件的编制满足国家现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2.3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内容、依据、要求和表格形式等应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计价依据、标准。
7.2.4 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应该体现公平、公正和双方真实意愿反映的特点,其合同条款的额拟定应符合现行的合同范本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 工程施工阶段
8.1 投资人职责
8.1.1 投资人在工程施工阶段应协调、配合、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工作,监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履职情况及项目的实施情况。
8.1.2 投资人协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8.1.3 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申请、划拨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8.1.4 投资人应协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8.2 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成果及质量要求
8.2.1 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关会议纪要及施工档案整理应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2.2 工程施工阶段对项目的专项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2.3 项目的开工报告、单位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过程工序评定报告、单位工程竣工证明等过程文件均需通过投资人的审核。
8.2.4 质量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应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8.2.5 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询价与核价、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审核、合同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等成本控制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 竣工验收阶段
9.1 投资人职责
9.1.1 投资人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决算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
9.1.2 投资人配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完成资产移交工作。
9.2 竣工验收阶段咨询成果及质量要求
9.2.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机构组织的专家的评估验收。
9.2.2 验收组名单及竣工验收签到表、观感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形成的成果文件应满足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2.3 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制工程决算报告;概算明细、项目名称及金额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进行填写,一般不允许更改;铁路、码头等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依据部委和行业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在按照财政部规定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后,再按照部委和行业规定,编制特殊要求报告;基本报表、其他附表中的数据之间应具有严谨的逻辑关系,注意保持一致。
9.2.4 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应满足现行的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的规定。
10 运营维护阶段
10.1 投资人职责
10.1.1 投资人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自评工作,并配合评估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10.1.2 投资人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并配合评估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10.1.3 项目进入运营阶段后,投资人对运营人的设施管理、资产管理的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10.2 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成果及质量要求
10.2.1 项目后评价报告可参考现行的《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2.2 绩效评价报告应满足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或调整方案等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及规定。
10.2.3 设施管理报告可参考国际设施管理标准文件进行编制。
11 法律责任
11.0.1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应约定明确的退出机制、相应的处罚赔偿条款和确保咨询项目继续实施的替代机制。投资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任何一方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可终止咨询合同的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0.2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履约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咨询合同的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3 对总咨询师及相关专业咨询责任人未尽到职责而给投资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全过程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咨询合同的履行,并向社会曝光。投资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5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咨询合同义务,保证咨询项目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提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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