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
《办法》强调,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专项资金有关预算额度、被支持对象有关工作基础、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一般由财政部、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由有关中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等工作,并依据评审或招标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分配方法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即包括:(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二)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此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取消政策或延长实施期限。
附《办法》全文: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