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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政府采购这16种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2018年12月05日09:39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8〕70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供应商、采购人及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的禁止行为,并对相关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给出处罚办法。

政府采购

《办法》共列出16种会被纳入诚信记录的行为,涉及供应商、采购人及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

根据《办法》,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一是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

二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是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四是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五是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六是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办法》明确,采购人存在下列六种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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