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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怎样“自由裁量”才不算“任性”

2018年05月02日10:26 

案例回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某大学委托,对其公寓管理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政府采购,有10余家物业公司参与投标,最终A公司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落标B公司提出质疑,质疑评审专家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与扣分结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就该项目进行了复核,发现有评审专家对不同供应商在投标中出现的同类问题采用双重标准评标。

本项目采购文件开标分项一览表的价格分项中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落标B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报价为0,注明“现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均已摊销”。评审专家认为,B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报价为0,其投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醒,依据招标文件,认定投标无效理由不充分,评标委员会经合议后认定该公司投标有效。某评审专家遂在报价合理性评分项处给B供应商打0分,同时,在管理方案评分项(满分15分)处,给B公司打0分。但是,该评审专家对于项目中存在同样问题的C公司,给出了报价合理性2分、管理方案15分的评分。

问题引出

如何避免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

政府采购法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评审专家可以针对采购文件提出不同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见解,也就是说,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可以依照对采购文件的理解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由此便引出两个概念:“独立评审”与“自由裁量”。独立评审意味着“自由裁量”,那么,专家的裁量权是否可以毫无限制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

自由裁量必须是要基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则在主观评分项上很难对其进行制约,很容易导致专家在评审中出现倾向性。失去自由裁量权,干预专家的独立评审,则违反法律的规定,失去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在独立评审和自由裁量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是很重要,如何使得项目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如何避免上述案例中专家脱离招标文件的规定去自由使用手中的裁量权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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