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的指导,维护正常的造价咨询市场秩序,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的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按该通知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38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的指导,维护正常的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因结算审核收费方式与核减额挂钩,导致部分咨询企业和个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审核或故意核低造价,从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转嫁给他人。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鼓励优质优价,坚决遏制恶意低价竞争的行为。
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咨询企业应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不得在标价或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咨询服务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行业规范、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等要求,向委托人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咨询服务的结算审核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有据。为防止因结算审核收费方式的不合理而导致结算纠纷与矛盾发生,建议审核服务按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