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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投标协会专家讨论低价中标问题(一):低价中标导致的问题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

2017年07月12日08:40 

中国招投标协会专家讨论低价中标问题(一):低价中标导致的问题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

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不接受低于成本投标,低价中标导致的问题更多是操作层面的问题。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公司岳小川总监指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是从制度上制止投标人可能的恶性竞争、为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作出的制度保证。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投标是一种违法行为。评标时,对于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则投标应被否决。因此,招标投标制度本身是不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的。在实际招标投标中,有的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并且中标,是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没有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的失职行为,并不是招标投标制度本身的问题。

北京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敬慧律师认为,造成低于成本价中标是招标人、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评标办法本身无关,投标人明知招标控制价不合理仍参与投标,实则是寄希望于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导致市场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后偷工减料,这是合同执行问题,而不是招标问题。采购人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加强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罚、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由专业人员对工程或货物进行验收。一旦出现合同纠纷,一定要及时解决,必要时诉诸法律。

国际关系学院赵勇教授认为,当我国尚未建立全国范围内完善的履约和信用评价体系。承包商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会及时受到处罚或者处罚的力度不足,这是低价中标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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