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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超过法定时限才提出,还来得及吗?

2018年12月05日08:27 

案情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某医科大学委托,就旋转通风笼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3年11月21日,评标结果为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并于当日公示中标信息的内容为“废标,投标人不足三家。”

2014年3月10日,某科技公司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书》,提出如下质疑:

1.要求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委的工作单位;

2.采购项目为何开标并与科技公司洽谈后再废标;

3.竞标只有2家供应商,废标是由于另一家供应商未提供样品,按照招标文件将被扣除20分,评标委员会明显是袒护另一供应商;

4.此次招标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2014年3月20日,省政府采购中心做出回复:

1.评标委员会评委的工作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公告的内容;

2.对采购活动的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的质疑期限,对该质疑事项不予受理;

3.本采购项目两个分包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因此按废标处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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