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未经审核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结果是否有效?
【讲解】: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施的“审核”依法不是行政许可,但如果采购人事后补办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仍然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的,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此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解决。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采购了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没有合格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如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产品都是进口产品),要依法重新采购。
2.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产品有本国产品的,则存在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则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外确定中标、成交人。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此规定仅仅是拒绝中标、成交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产品有本国产品的,通过确定本国产品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则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