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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发出日如何起算?

2019年05月10日10:06 

政府采购中,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发出日如何起算?是5日前,还是2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

基本案情

某市敬老院物业管理项目,由该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应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00前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又于9月21日上午8:40时发布了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对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3个乡镇敬老院的物业管理内容。

9月25日上午,甲供应商向集中采购机构递交了一份书面质疑函。该质疑函称:《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出澄清修改文件。由于9月22日、23日和24日正值中秋节,属法定节假日,本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于9月21日发出补充文件,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只有2个工作日,不符合规定,要求推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集中采购机构回复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26日上午9:00,补充文件发布时间为9月21日上午8:40时,已满足“至少5日前”的时限要求,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质疑供应商对上述回复意见不服,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竞争性磋商项目补充文件的发出时限,不同文件规定不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35号文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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