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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使用有七种情形,这些事情要注意

2018年11月13日10:21 

众所周知,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键角色,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往往有着重要作用。那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专家呢?本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操作经验,按照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逐一梳理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应当使用或者可以借助专家的具体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采专家要注意的事项,便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参考使用。

政府采购各环节专家使用要求对比表

政府采购

注:本文及此表均是按照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整理。

编制采购需求可征求专家意见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采购需求编制是否“根正”,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结果能否实现“苗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如有必要,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需求编制及论证。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专家强调的是专业性,没有数量、限制性、关联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

采购进口产品应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进口产品论证对专家的数量、专业性、关联性和限制性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专家的数量要求,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次是专家的专业要求,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论证。第三是专家的关联性限制,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但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专家。第四是限制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单一来源审批前需公示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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