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是否需要总公司授权?
答:首先,分公司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属于“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定的其他组织,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其次,《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在认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为总公司。
最后,今年3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明确,“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该条可知,分公司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总公司授权。
实践中,石油石化、电力、通信、银行、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特定采购项目的参与主体往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如果将分公司排斥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这些项目的特点。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允许分公司参与投标。
2.关联企业可以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吗?
问:投标供应商A公司的股东与B公司的股东存在交叉,但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并非同一人,可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虽然A、B两家公司的股东存在交叉,但其法人代表并非同一人,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也不必然构成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属于法定情形,只有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即《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七种情形,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不过,也有专家援引《〈条例〉释义》的相关内容,提出了不同观点。《〈条例〉释义》关于《条例》第十八条的阐释中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若A、B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仅有两人,即存在交叉的这两位股东,则这两位股东均可代表A、B两家公司行使职权,因而也是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故A、B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中,关联企业同时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关联企业如何认定、是否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则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为避免争议的发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招标文件中就此事先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