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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状及管理办法

2019年06月20日09:46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培训、抽取、使用、监督管理、解聘等过程需要有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措施,下面就目前评审专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管理的针对性措施谈谈个人的看法。

政府采购

一、评审专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各省、市、县都建有独立的评审专家库,库内的专家选聘只通过简单的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有的省、市和地区也有简单的培训和考核,但评审专家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了解。

大家听到“专家”两个字,就会想到专业技术方面,会想到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条件,而不会想到这些专家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有多少。其实评审专家在评标、谈判、磋商与询价过程中不仅仅要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以及技术部分进行审查和评价,还要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审专家怎样才能发现采购文件内容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有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歧义和重大缺陷呢?那就要求评审专家不仅要了解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还更要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评审专家都是从社会各部门选聘过来的,他们除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外,一般是很少接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的。例如,某项目采购过程结束后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符合性检查出了问题,未发现中标单位技术参数中的重大偏差,使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情况反应到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告竟然单独组织原评审专家对该项目进行复审,最终出现了评审专家让中标单位补写相关承诺继续实施的错误做法。符合性审查错误是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在复审过程中没有任何评审专家对这种情况提出疑义。

(二)专业技术不专。

选聘来的专家应该都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甚至在很多行业都是技术和学术上的“领头人”,但在实际评审过程中,技术精湛的专家虽然有但是很少。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类别、品种繁多,相比工程类要复杂得多。采用综合评分的项目,由于规定了评分的办法和要求并进行了得分量化,评审专家还能应付,但遇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项目就不知道如何下手,有的连谈判、磋商的程序都免了,直接进行二次报价。还有许多评审专家不管项目会不会评、能不能评,抽到就来,存在着“滥竽充数”的现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并非如此。

(三)对所评项目责任心不强,有废标走人的现象。

有的评审专家到了评标现场后,如果发现投标单位只有三家,就先查投标文件有没有瑕疵,一发现有瑕疵也不对照招标文件的无效标条款,立刻判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该项目废标,没有仔细研究判定是否合理。这里有许多问题属于澄清的范围,甚至有的无效标判定造成了投标供应商不服,甚至出现了供应商不让评审专家离场的现象。有的评审专家姗姗来迟,还有评审专家有事早退,提前在评审资料上签好名字,让其他专家或代理机构填写结果。很多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发现记录评标过程的记录纸上一个字也没有或简单划几个字的评委不在少数。

(四)对标后出现的问题推诿,有逃避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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