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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能自己质疑“自己”吗?

2018年05月11日14:47 

前不久,A供应商电话咨询笔者,说能否自己质疑“自己”?笔者听后有点蒙圈,什么叫自己质疑“自己”?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参加了一个网络设备项目的采购活动,有三个供应商报名参与,开标评审后,该供应商没有中标,事后,他发现自己的投标文件中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在符合性审查中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依法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这样一来,如果将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推翻,重新采购,A供应商还有机会再次参与或中标。

因此,A供应商才有了自己质疑“自己”的念头。而他质疑的理由是评审专家不专业、不负责,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把本应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让其“充数”了,所以,要推倒重来。

问题引出

1、供应商能自己质疑自己吗?

2、A供应商有过错吗?

采购代理机构

专家点评

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仅从法规规定的质疑前提要素来看,一是A供应商属于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是质疑内容为采购过程;三是A花哨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四是A供应商是在质疑的有效期内提出;五是A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请求推翻采购结果的诉求理由充分。所以,A供应商的质疑是成立的。再者,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自己不能质疑“自己”,对于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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