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卫规财发〔2007〕302号)和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人口厅发〔2009〕49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各司局、委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该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两类企业受“青睐”
该办法第四条指出,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